2018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稅收立法的概念
2018年稅務師預習階段已經開始,將有限的時間進行合理的安排是備考學習的基礎,制定科學的學習計劃,并按照計劃進行學習時考試通關的有效保障。
【內容導航】
1、稅收立法的概念
2、稅收立法權及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的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收立法的概念、稅收立法權及程序
稅收立法的概念
稅收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其職權范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稅收立法是國家整個立法的組成部分,可作廣義和狹義的劃分。
對廣義的立法要有四句關鍵話的理解:
主體;核心問題;法定程序;組成部分。
第一,立法主體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權機關等。
第二,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第三,稅收立法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第四,制定稅法是稅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修改、廢止稅法也是稅收立法必要的組成部分。
稅收立法權及程序
稅收立法權有五種類型:
國家立法權——最高權力機關行使立法權;
專屬立法權——特定國家機關制定法律規范;
委托立法權——授權立法;
行政立法權——行政機關行使的立法權;
地方立法權——特定的地方權力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
在我國,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廣義稅法 | 立法機關 | 舉例 | 備注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家最高權利機關) | 人大:《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人大常委會:《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環境保護稅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條例的決定》 | 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 |
稅收行政法規 (是我國目前稅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 國務院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等 | 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 |
稅收地方法規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地方立法機關) | 除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特區根據規定制定了部分稅收法規之外,一般地方稅收立法權僅限于個別小稅種的取舍權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 |
具有法律效力的稅法解釋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高法、高檢 | 稅收立法解釋、稅收司法解釋 | |
稅務規章(稅務部門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 |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第一部稅收規章是2002年3月實施的《稅務部門規章制度實施辦法》 | 在職則權限內制定 |
【關于稅務規章的特別提示】
1.稅務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的關系
(1)稅務規章規定的事項屬于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不立異、不重復——不能另行創設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沒有的內容;也不得重復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已經明確的內容。
(2)稅務規章規定的事項必須是稅務機關業務范圍內的事項。如果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規章的,稅務機關應當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規章,單獨制定的稅務規章無效。
2.稅務規章的制定程序
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執行。
3.稅務規章的適用與監督
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特殊情況下可以在公布之日起實施。
稅務規章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屬于行政解釋),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稅務規章的沖突裁決機制
稅法一知識點會不斷的更新上傳,雖然難點不多,但其學習內容較為基礎,各位考生應認真對待,不應有輕視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