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一》沖刺考點:不得作為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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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不得作為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基本規則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第六節不得作為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基本規則的內容。
【沖刺考點】:不得作為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基本規則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專用繳款書,但不得作為進項稅抵扣的10種基本情況: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照銷售額依據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3.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P123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注意:不包括自然災害損失)。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上述3、4、5、6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歸納總結: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分為四類:
一是,不屬于增值稅鏈條的采購所對應的進項稅;
二是,失去或者已經不存在計稅價值的貨物的進項稅;
三是,消費者自己承擔稅款的;
四是,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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