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一》沖刺考點: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一》沖刺考點: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內容導航】:
1、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定
2、增值稅納稅人的分類
3、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第二節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內容。
【沖刺考點】: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一、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定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報關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是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報關進口單位。代理進口的,以海關完稅憑證(專用繳款書)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增值稅納稅人的分類
1.劃分目的(新變化)。適應納稅人經營管理規模差異大、財務核算水平不一的情況。有利于加強重點稅源管理,簡化小型企業計算繳納程序。有利于專用發票的正確使用和安全管理。
2.劃分依據。基本依據是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以及企業規模的大小(衡量企業規模一般以年銷售額為依據)。
3.劃分標準。納稅人年銷售額的大小、會計核算水平和能否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等標準為依據。
三、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的具體標準:
基本劃分標準 |
年銷售額的大小 |
具體規定 |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 ||
會計核算水平 |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
|
具體規定 |
特殊劃分標準 |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
資格認定權限 |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 |
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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