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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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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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倒數第13行 |
“可以不公開審理”后面 |
添加“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
356 |
倒數第13行 | |
346 |
倒數第13行 |
“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后面 |
添加“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
356 |
倒數第11行 | |
350 |
第7行 |
“也可以是已經死亡的被害人的近親屬” |
替換為“也可以是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動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360 |
第11行 | |
353 |
第8行 |
“回避適用人員…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
替換為“(二)回避適用人員 |
363 |
第12行 |
353 |
第18行 |
“由同級人民檢查院檢查委員會決定”后面 |
增加“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規定,其回避由院長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回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回避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
354 |
第1行 |
刪除“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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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第6行 |
刪除“委托辯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
|
354 |
第16行 |
刪除“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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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第17行 |
“犯罪嫌疑人”前面 |
添加“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向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轉達要求! |
354 |
354頁的第22行-355頁的10行 |
|
替換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或者審判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此外,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
355 |
第15行 |
“辯護人……”前面 |
增加“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
355 |
第17行 |
“…除外!焙竺 |
增加“根據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5)人民陪審員;(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第(4)項至第(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
355 |
第24行 |
“提出意見”前面 |
增加“如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 |
355 |
第28行 |
“四是……”前面 |
增加“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等方式。但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查閱、摘抄、復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 |
355 |
第30行 |
“五是……”前面 |
增加“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并告知人民檢查院。” |
355 |
第33行 |
“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
替換為“有權以書面形式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
356 |
第1行 |
“看守所!焙竺 |
增加“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
356 |
第5行 |
“人民法院調取!焙竺 |
增加“但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四是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
356 |
倒數第9行 |
“公訴案件…委托訴訟代理人! |
替換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
368 |
第7-9行 |
356 |
倒數第2行 |
“(1)……”前面 |
增加“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1)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規定。” |
368 |
第15-18行 |
358 |
倒數第17行 |
“…向執行機關報告!焙竺 |
增加“對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 |
370 |
第5行 |
358 |
倒數第2行 |
“…或者串供!焙竺 |
增加“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
370 |
第21-23行 |
359 |
倒數第2行 |
“…被告人先行拘留!焙竺 |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如果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住所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
371 |
倒數第17行 |
360 |
倒數第7行 |
“公安機關…”前面 |
增加“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
372 |
第21行 |
361 |
倒數第8行 |
“人民檢察院…通知人民檢察院! |
替換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的3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
373 |
第17行-19行 |
362 |
倒數第5行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焙竺 |
增加“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
374 |
倒數第12行-倒數第5行 |
362 |
倒數第2行 |
“未成年”刪除 |
374 |
倒數第2行 | |
362 |
倒數第2行 |
“已被執行”刪除 |
374 |
倒數第2行 | |
362 |
倒數第1行 |
“其他對…和個人” |
替換為“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
374 |
倒數第1行 |
363 |
第1行 |
“…單位和個人!焙竺 |
增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 |
375 |
第2行 |
363 |
第9行 |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
替換為“人民法院審理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
375 |
第10行 |
363 |
13 |
將“(一)證據的概念和特征” |
變為“(一)證據的概念” |
375 |
14 |
363 |
15-17 |
將“特征:一是客觀性····且全面、客觀。” |
刪除 |
375 |
15 |
363 |
20 |
“必須以證據為根據”后 |
增加“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的動機、目的;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
375 |
18 |
363 |
32 |
“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后 |
增加“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法律及其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
375 |
34 |
364 |
16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作為證人! |
變為“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
376 |
21-25 |
365 |
倒數第20行 |
試聽資料,是指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影膠片、電子計算機相關設備儲存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像等信息資料。 |
試聽資料,是指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數據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等資料。 |
377 |
倒數第10行 |
365 |
倒數第17行、 |
電子數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 |
電子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 |
377 |
倒數第7行 |
365 |
倒數第15行 |
(1)該電子數據存儲磁盤、存儲光盤等可移動存儲介質是否與打印件一并提交 |
(1)該電子證據磁盤、存儲光盤等可移動存儲介質是否與打印件一并提交 |
377 |
倒數第5行 |
366-367 |
366頁第9行后面至367頁第2段 |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
變為“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第一審結束后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申請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睂嵸|內容見后面具體頁碼 |
378 |
378中間至381頁第4段 |
369 |
第7行 |
增加: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的立案理由通知后,應當在7日內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 |
383 |
倒數18——20行 | |
369 |
第8行 |
“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
替換為:“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當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 |
383 |
倒數21、22行 |
370 |
第9行 |
增加:偵查人員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犯罪嫌疑人的錄音或者錄像,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供。 |
384 |
正數第8段正數第3、4句話 | |
372 |
第13行 |
增加: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件應當附卷,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在審判過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
386 |
倒數10、11、12行 | |
373 |
第1行 |
增加: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的,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
387 |
正數第19—22頁 | |
373 |
正數第6段 |
原教材為: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
變化為: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應當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
387 |
倒數的9行 |
374 |
第2行 |
增加:上級公安機關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起公訴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
倒數第八段 |
388 | |
374 |
第23行 |
增加:包括犯罪嫌疑人、報告人翻供的材料,證人改變證言的材料,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 |
正數第六、七句話 |
389 |
375 |
第12行(一)公訴案件 ……聽取意見。 |
變更為: |
376 |
第12行 |
“二是”后面 |
增加“在審判長的主持下” |
391 |
第8行 |
376 |
第15行 |
“四是”的前面 |
增加“必要時,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發問! |
391 |
第10行 |
376 |
第15行 |
“四是出示、核實證據” |
變為“四是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 |
391 |
第12行 |
376 |
第15行 |
“公訴人、當事人…”前面 |
增加“公訴人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請。在控訴一方舉證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 |
391 |
第12行 |
376 |
倒數第19行 |
“五是…”前面 |
將“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由第五條調整到第四條里 |
391 |
第24行 |
376 |
倒數第19行 |
五、訊問、發問證人、鑒定人 |
變為“五、訊問、發問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 |
391 |
倒數第14行 |
376 |
倒數第14行 |
“讓當事人辨認”后面 |
增加“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后,由對方進行辨認并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當庭出示的證據,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應當在質證后移交法庭,公訴人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要求公訴人說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準許。辯護方提出需要對新的證據做辯護準備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確定準備辯護的時間。” |
391 |
倒數第11行 |
377 |
倒數第11行 |
將“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
變為“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
391 |
倒數第3行 |
376 |
倒數第8行 |
增加“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繼續審理。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鑒定申請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
392 |
第2行-4行 | |
376 |
倒數第7行 |
“法庭對此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
替換為“應當說明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申請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不得超過2人,有多種類鑒定意見的,可以相應增加人數。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出庭的有關規定” |
392 |
第6行 |
376 |
倒數第6行 |
增加“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人民檢察院將補充收集的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補充偵查期限期滿后,經法庭通知,人民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
392 |
第9行 | |
376 |
倒數第1行 |
刪除“如果被告人最后陳述時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翻供的,應當重新恢復法庭調查” |
392 |
第17行 | |
377 |
第9行 |
增加“4.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 |
392 |
倒數第15行 | |
377 |
第15行 |
“對延期審理”前面 |
增加“四是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進行查證,建議補充偵查的! |
392頁 |
倒數第5行-倒數第3行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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