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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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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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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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八 |
288 |
倒數第三行—倒數第二行 |
自2009年1月20日起……恢復按10%的稅率征稅。 |
改為: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稅率征稅。 |
305--306 |
305頁倒數第二行—306頁第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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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6--8 |
1.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辦理退稅手續。 2. 因質量等遇難因發生退回所購車輛的,憑經銷商的退貨證明辦理退稅手續。 |
改為:1.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車登記注冊手續的……憑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退貨證明、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辦理退稅手續。 |
306 |
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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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2--3 |
其他方式是指除自產、受贈、獲獎以外的方式,主要包括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這些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也應按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計征車輛購置稅。 |
改為:其他方式是指除自產、受贈使用、獲獎使用以外的方式,主要包括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這些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也應按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即征車輛購置稅。 |
309 |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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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倒數第二行—倒數第一行 |
上述減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多繳(即兩者相抵后為負數)的不再退稅。 |
刪除此內容 |
31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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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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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后的2012年七月1日實行, |
310 |
倒數第11倒數第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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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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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6.留學回國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
311 |
倒數第13行—倒數第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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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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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五)車輛合格證電子信……無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的不予辦理。 |
312 |
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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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8 |
但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即免稅車輛因轉讓、改制后改編了原免稅前提條件的,就不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
但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即免稅車輛因轉讓、改制后改編了原免稅前提條件的,就不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
312 |
倒數第9行—倒數第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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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12 |
目前稅務機關委托交通部門稽征機構代征車輛購置稅,就屬于這種征稅方式。 |
刪除此內容 |
313 |
最后第八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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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最后第十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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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005年1月1日后,車輛購置稅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 |
314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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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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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自2013年8月30日起,《免稅車輛圖冊》……符合條件即可辦理免稅手續。 |
315--316 |
315頁倒數第一行—316頁第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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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最后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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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4.車購稅的減免稅審核批準程序規定有哪些? 5.車購稅納稅申報的情形有哪些規定? |
316 |
倒數第2行—倒數第1行 |
第九章 |
302 |
最后第十八行 |
(古玩、字畫、雕刻、寶石等),若以重量為課稅標準,稅負幾乎等于零。 |
刪除此內容 |
319 |
最后第十五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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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最后第十二行 |
經海關審定作為計征關稅依據的價格稱為完稅價格,目前多數國家以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
刪除此內容 |
319 |
最后第九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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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最后第十行 |
自2004年6月30日起……期限為5年。 |
改為:例如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對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甲苯胺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稅率分為19.6%和36.9%兩種。 |
322 |
最后第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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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4 |
關稅壁壘與保護關稅政策相比具有……從而區別于一般保護關稅政策。 |
刪除此內容 |
323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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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4 |
我國2009年進出口稅則稅目總數由200年的7758個增至7868個。 |
改為:我國2013年進出口稅則稅目總數為8238個。 |
324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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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12 |
目前對原產于韓國……實行協定稅率(即曼谷協定稅率) |
刪除此內容 |
324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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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14 |
目前對原產于孟加拉的18個稅目進口商品實行特惠稅率(即曼谷協定特惠稅率) |
刪除此內容 |
324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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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最后第十五行 |
海關可以靈活地采用上述方法中的任何一個最便于計算海關價格的方法。 |
改為:海關可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新增:(6)可供選擇的價格中較高的價格 |
327 |
最后第20行和最后第1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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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17 |
四、我國海關的原產地規定 |
全部改為:四、我國海關的原產地規定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34~336 |
334頁的16行~336頁倒數第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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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最后第13行 |
(一)科教用品 |
改為:(一)科教用品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規范科技開發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財政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發布第44號令(《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范圍,按照《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執行。其中包括:①研究開發、科學實驗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②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室設備(不包括中式設備);③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④在海關監管期間內用于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于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⑤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件。 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應當直接用于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不得扇子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
338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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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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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工貿易產品 |
改為:(四)加工貿易產品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助材料、零部件元器材、包裝物料(簡稱料件),經過加工或者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為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制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經海關批準,加工貿易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數量予以核銷。對按規定進口時先征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根據核定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征收稅款。 |
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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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最后第11行 |
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刪除此內容 |
339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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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最后第7行 |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減半征收。 |
改為:其中,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在8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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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1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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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009年11月1日起,調整為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繼續免征關稅。 |
339 |
最后第七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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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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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醒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示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醒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示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進口關稅。 |
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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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6 |
對特定減免稅也在逐步規范、清理,對不符合國際慣例的稅收優惠政策將逐步予以廢止。 |
刪除此內容 |
340 |
19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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