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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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費稅 |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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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由“第三章”改為“第四章” |
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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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倒數第13行 |
從事“生產”和進口應稅消費品 |
在“生產”后面增加“委托加工”四字 |
216 |
倒數第13行 | |
193 |
16-17行 |
刪除“中間環節利潤大,征收的是倒爺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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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17行 | |
194 |
倒數第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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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
218 |
倒數第4-6行 | |
195—196 |
195倒數第三行—196第一行 |
刪除一段內容“對企業以白酒和酒精為酒基…….征收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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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第2行 | |
196 |
第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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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業酒精”后面增加“醫藥酒精” |
220 |
第4行 | |
197 |
倒數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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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6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催化料、焦化料屬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圍,應當征收消費稅” |
221 |
倒數第10、11行 | |
197 |
倒數第5行 |
刪除“子午線輪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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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倒數第4行 | |
201—202 |
201倒數第1行—202第16行 |
刪除第1—6條的全部內容,“納稅人銷售的卷煙……個人生產的卷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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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倒數第1行 | |
203 |
第14行-22行 |
刪除(三)中的全部內容,“(三)乘用車適用稅率的調整……按原稅率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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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倒數第4行 | |
203 |
倒數第10行 |
國發[2008]37號 |
改為“財稅[2008]168號” |
227 |
第5行 | |
203—204 |
203倒數第8行—204第7行 |
刪除“(2)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甲苯、二甲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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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第7行 | |
205 |
倒數第9行 |
但是,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計算銷售額,不再征收消費稅 |
改為“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
229 |
倒數第2段 | |
205 |
倒數第4行 |
一是承運部門開具給購貨方的運費發票 |
改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
229 |
第1、2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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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倒數第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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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
229 |
第4—8行 |
206 |
第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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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規定處理” |
229 |
倒數第14—15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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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倒數第11行 |
卷煙和糧食白酒 |
改為“卷煙、白酒和小汽車” |
229 |
最后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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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第1、2行 |
1.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 2.計稅價格或核定價格 |
1.改為“核定計稅價格” 2.改為“計稅價格” |
230 |
第11、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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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第4、5行 |
刪除第4條“外購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刪除第5條“外購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
增加“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連續生產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
234 |
第1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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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第六節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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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二)抵扣稅款的計算方法 (1)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注明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可按上述計算方法抵扣。” |
234—235 |
234倒數第5行—235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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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第18—20行 |
刪除“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腦油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腦油已納稅款×收率 收率=當期應稅消費品產出量÷生產當期應稅消費品所有原料投入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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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第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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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第14行 |
“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7日內” |
改為“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 |
238 |
最后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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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倒數第2段 |
2.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 |
改為“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
239 |
17-1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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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第8—15行 |
刪除“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銷售給經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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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第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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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19行 |
刪除“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如鍍金(銀)……..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
增加“從2002年1月1日起,鉆石及鉆石飾品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征稅” |
240 |
第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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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倒數第2段—倒數第4段 |
刪除“按照《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否則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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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第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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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第九節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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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為規范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政策,……從相應預算科目中退付稅款給申請企業” |
242—243 |
242倒數第16行—243第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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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倒數第1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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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
243 |
第7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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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倒數第5—6行 |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自2009年1月1日起,改為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將兩句話整合為一句話“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243 |
倒數第14—1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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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20 |
219倒數第3行—220第1行 |
“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申報繳納消費稅” |
改為“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
243 |
倒數11—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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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第2—3行 |
刪除“應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
將“核算地”改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243 |
倒數9—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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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第4—6行 |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報繳稅款” |
改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受托方為企業等單位的,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報繳稅款” |
243 |
倒數第2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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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倒數第2行 |
稅款繳納證的次日 |
改為“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 |
244 |
倒數13—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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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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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二)抵扣稅款的計算方法 (1)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注明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可按上述計算方法抵扣。” |
234-235 |
234頁第5行-235頁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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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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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為規范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政策,財稅〔2013〕2號文件……從相應預算科目中退付稅款給申請企業”。 |
242-243 |
242頁倒數第16行~243頁第2行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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