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一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1 |
7 |
“稅收不能課及C和V部分” |
改成“稅收不能課及生產資料和勞動者報酬” |
1 |
7 | |
1 |
倒數第7行 |
刪除“由有關政府部門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規(guī)章等”的內容 |
|
|
| |
3 |
倒數13 |
“其結構大致有:” |
改成“從目前世界各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其結構大致有:” |
3 |
倒數14 | |
3 |
倒數第7行 |
|
新增“是調整稅收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抽象和概括,是貫穿稅收立法、執(zhí)法、司法等全過程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準則。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中的體現,是國家稅收法治的理論基礎” |
3 |
倒數第6—8行 | |
6 |
第2點下面的第6—8行 |
刪除“例如,1991年我國聽證建筑稅…..在技術上比較困難。” |
|
|
| |
8 |
第7--8行 |
“該稅法即具有溯及力,反之則無溯及力。我國及許多國家的稅法都堅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此問題,我們在稅法適用原則中已討論過” |
改成“這里涉及稅法時間效力非常主要的內容。對法律溯及力的規(guī)定,概括我起來包括有從舊、從新、從舊兼從輕、從新兼從輕四個基本原則。一般而言,稅法實體法多采用從舊原則,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稅收程序法多采用從輕原則,不僅便于稅收征管,也對納稅人的實體權利不構成損害。在稅法實踐活動中往往還堅持“有利溯及”的原則,既在對納稅人有利的環(huán)境下,堅持稅法使用上的“從輕原則”” |
8 |
7—11行 | |
9 |
倒數13—14行 |
刪除“稅收法律實施細則 (目前委托國務院制定)” |
|
|
| |
9 |
倒數第11行 |
“其形式主要是各類稅法的實施細則” |
改成“目前絕大部分稅種的立法仍是由國務院經人大授權制定的稅收暫行條例,其解釋歸國務院負責,同時國務院還制定了經人大授權明確的稅法實施條例” |
9 |
倒數7—8行 | |
10 |
(3)下面的第3行 |
“具有行政命令性質的文件、“通知”構成” |
改成“具有行政命令性質的文件、“通知”或“公告”構成” |
10 |
(3)下面的第3行 | |
10 |
(3)下面的5行 |
“這一點在世界各國已基本達成共識” |
改成“這一點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得到了確認” |
10 |
(3)下面的5行 | |
12 |
第2行 |
|
新增“(一)稅法的規(guī)范作用 稅法的規(guī)范作用是指稅法調整、規(guī)范人民行為的作用,其實質是法律的基本作用在稅法中的體現與引申。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
12 |
第3—5行 | |
12 |
倒數第1--2行 |
“1.稅法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保證 保證國家財政需求是稅收最根本的只能” |
改成“1.稅法是稅收根本職能得以實現的法律保障 組織財政收入是稅收最根本的只能” |
13 |
第3--4行 | |
17 |
10 |
|
新增“稅收法律關系包括: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征稅機關與納稅主體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相關國家機關之間的稅收權限劃分法律關系;國際稅收權益分配法律關系;稅收救濟法律關系等。” |
17 |
第15—17行 | |
19 |
倒數第14行 |
|
新增“(8)稅務機關要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普及納稅知識,無償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9)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
19 |
倒數第4—6行 | |
29 |
第3—4行 |
刪除“它一般適用于對營業(yè)收入的征稅,如:文化體育業(yè)稅率為3%,服務性行業(yè)稅率為5%” |
|
29 |
| |
30 |
倒數17行 |
刪除“資源稅中的天然氣則以“千立方米”這一復合單位為計量單位” |
|
30 |
倒數第7行 | |
38--40 |
|
刪除“(五)稅務稽查程序” 這個知識點下的全部內容 |
插入“(五)稅務稽查程序 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采取的執(zhí)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稅務文書等內容。” |
38—40頁 |
| |
42 |
6 |
|
插入“由有權提出議案的機關、組織和人員依據法定程序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于修改、制定,廢止法律的建議。實踐中,” |
42 |
1--3 | |
42 |
7 |
|
插入“有法案審判權的機關對法律案運用審判權,決定其是否應列入議事日程、是否需要對其加以修改的專門活動” |
42 |
4-5 | |
42 |
(2)下面的第3行 |
“國務院主管稅務的機構” |
后面添加“(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 |
42 |
(2)下面的第4行 | |
42 |
(2)下面的第4行 |
|
新增“通常有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負責擬定” |
42 |
(2)下面的第5行 | |
44 |
倒數第5行 |
|
新增“這里并未包括財政部門或其他部門與稅務部門聯合發(fā)布的文件” |
44 |
倒數第6行 | |
45 |
倒數第20行 |
|
新增“這在《稅收征管法》中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上述事項的設定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來規(guī)定 ” |
45 |
倒數第20—21行 | |
68 |
倒數第17行 |
“全國稅務機關分設為國稅局和地稅局兩家” |
改成“全國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除外)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部分” |
68 |
倒數第18行 | |
69 |
倒數第16行 |
“截止到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已先后公布了23部稅務規(guī)章” |
改成“截止到2013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已先后公布了28部稅務規(guī)章” |
|
| |
70 |
第8行 |
|
新增“2012年,在原《車船稅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全國人大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標志著我國又一部實體稅種完成了立法程序。2013年,經國務院標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原上海市等地進行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工作” |
70 |
8 | |
70 |
倒數第15行 |
|
新增“2013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拉開了《稅收征管法》修訂的序幕。該修訂案草案主要集中對第三方信息的獲取,與《稅收強制法》案的銜接、強化自然人稅收征管以及注冊稅務師的法律地位等提出了修改意見。” |
70 |
倒數8—11行 | |
70 |
倒數第13行 |
|
將 “即明確了稅收法法治建設應遵循“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基本治稅方針”內容提前 |
70 |
倒數5—6行 | |
70 |
倒數第4行 |
將“一條生命線、四個必須、五個結合”明確 |
新增“必須把依法行政作為稅收工作的基本準則貫穿始終,必須把為民收稅作為稅務部門依法行政的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必須把稅務部門帶頭遵從稅法作為提交稅法遵從度的有效途徑,必須把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法治環(huán)境作為稅務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財產。堅持權力制約與權益保護相結合,行政執(zhí)法與行政管理相結合,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相結合,合法行政與合理行政相結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結合” |
71 |
2—6行 | |
71 |
最后 |
|
新增“2010年,國務院召開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
71和72頁 |
71頁倒數1-12行和72頁上方 |
一、新教材38~40頁插入內容
(五)稅務稽查程序
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zhí)行分工制約原則
1.選案
稽查局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案源信息采取計算機分析、分工分析、人機結合分析等防范進行篩選,發(fā)現有稅收違法嫌疑的,應當確定為待查對象。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1)財務指標、稅收征管資料、情報交換和協查線索;
(2)上級稅務機關交辦的稅收違法安件;
(3)上級稅務機關安排的稅收專項檢查;
(4)稅務局相關部門移交的稅收違法信息;
(5)檢舉的涉稅違法信息;
(6)其他部門和單位轉來的涉稅違法信息;
(7)社會公共信息;
(8)其他相關信息。
待查對象確定后,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立案檢查。選案部門制作《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連同有關資料一并移交檢查部門。
2.檢查
檢查部門接到《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后,應及時組織實施檢查。
(1)實施檢查前的準備工作。檢查前,應當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稅務人員實施檢查前,應當查閱被查對象納稅檔案,了解被查對象的生產經營情況、所屬待業(yè)特點、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熟悉相關稅收政策,確定相應的檢查方法。
(2)實施檢查。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共同實施,并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聯合檢查的,應當出示各自的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實施檢查時,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方法。
檢查的具體實施過程,主要是調查取證的過程。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稅務稽查工作底稿》,記錄案件事實,歸集相關證據材料。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收集的證據材料應當真實,并與所證明的事項相關聯。調查取證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材料,不得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下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檢查結束時,應當根據《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有關資料,制作《稅務稽查報告》,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審理部門審理。
3.審理
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及時安排人員進行審理。審理人員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對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提出書面審理意見。
(1)審理的重點內容:被查對象是否準確;稅收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適當,定性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稅務處理、處罰建議是否適當;其他應當審核確認的事項或者問題。
(2)審理的終結。審理部門應區(qū)分下列情形分別做出處理:一是認為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稅務處理的,擬制《稅務處理決定書》;二是認為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擬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三是認為稅收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稅務行政處罰的,擬制《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四是認為沒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擬制《稅務稽查結論》。對稅收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后,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經稽查局局長或者所屬稅務局領導批準后由執(zhí)行部門送達執(zhí)行。
4.執(zhí)行
稅務稽查執(zhí)行,是稅務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個階段,它是將審理環(huán)節(jié)作出的各種決定書、告知書等文書送到被執(zhí)行人,并督促或強制其依法履行的活動。稅務稽查機構指定專人負責稅務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
(1)文書送達及案件查處情況的通報。執(zhí)行部門應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等稅務文書依法及時進行送達被執(zhí)行人。另外,通過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及時將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情況通報稅源管理部門。
(2)處理決定的強制執(zhí)行。對被執(zhí)行人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對被執(zhí)行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3)執(zhí)行結果。被執(zhí)行人在期限內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后,執(zhí)行部門應當制作《稅務稽查執(zhí)行報告》,記明執(zhí)行過程、結果、采取的執(zhí)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稅務文書等內容。
二、新教材71頁倒數1-12行和72頁上方新增內容
2010年,國務院召開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會議提出了今后一個時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點任務是:堅持依法科學民主立法、推動科學民主決策、嚴格依法辦事、推進政務公開、健全行政監(jiān)督體系、化解矛盾糾紛等。同時發(fā)布了《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意見》,明確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奮斗目標。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國依法行政會議精神和各項要求,2011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召開了全國稅務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會議,提出了“一條生命線、四個必須、五個結合”新時期依法行政工作思路。隨后下發(fā)了《稅務系統依法行政十二五規(guī)劃》,全面提出了新時期稅收法治建設的目標和任務,為稅收事業(yè)科學發(fā)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2年全國人大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主要目的是規(guī)范行政強制的設定與實施,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行政強制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法》主要規(guī)定了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律責任等內容。現行《稅收征管法》中對稅務行政強制也曾做出規(guī)定,在稅務征管實踐中還存在其與《行政強制法》銜接上的問題,如滯納金的有關規(guī)定、行政強制的程序性規(guī)定等,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研究。
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十八大報告中首次全面系統地討論了有關“法治”的主要內容,開啟了全面建設法治國家的大幕。“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注重發(fā)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加強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要堅持把依法治國與以法治國結合起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同時十八大也將“依法治國今本方略全面實施,法治政府基本形成”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彰顯了未來中國法治建設的發(fā)展方向。國務院積極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全面踐行法治實踐和要求的具體體現。稅務機關的法治化建設步伐也將順應這一法治發(fā)展的方向,及時調整稅收法治建設的布局,積極推動稅收立法,加強稅收執(zhí)法的規(guī)范化建設,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已上市 東奧到貨熱銷中
- 下一個文章: 2014注稅《稅法Ⅱ》教材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