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資產賬務處理
精選回答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1. 確認條件:
應以未來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有條件的確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基數×未來差異轉回期間的稅率
其中:基數(二者孰低)
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⑵預計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2. 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商譽
資本公積(合并財務報表的評估減值)
其他綜合收益(如綜【債】的公允價值的變動)
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會計政策變更或前期差錯更正)
所得稅費用(最常見)
3.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在判斷企業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否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影響:
⑴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
⑵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將產生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額。
4. 特殊情況(如: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
相關規定:
⑴對于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的稅款抵減,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
⑵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確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特殊情形:
如果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不是企業合并,并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項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會計準則規定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加計扣除)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計量:
1. 適用稅率的確定: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采用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
2. 無論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如何,遞延所得稅資產均不予折現。
3.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
基本原則: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
減值: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確認的反向)。
借:所得稅費用/其他綜合收益等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恢復: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因上述原因減記以后,后續期間根據新的環境和情況判斷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相應恢復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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