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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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行政強制權利,旨在確保稅收的收征、監管和征納的目標的實現,對納稅人及其財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包括: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可以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這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最常用的一種。對于未按規定申報納稅、逃稅、偷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虛假開具發票等行為,稅務機關可依法處以罰款。
2.滯納金:主要針對未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的情況。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加收滯納金。
3.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這主要是指對通過違法行為所得的財物和非法財物進行沒收。具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這些財物并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另一種是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4.停止出口退稅權:這是針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的一種處罰。稅務機關會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
5.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對于嚴重違法的行為,如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等,稅務機關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情況下,還可能會吊銷相關的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如吊銷發票準印證。
6.行政拘留:這是對于嚴重的逃稅、偷稅、抗稅等行為的一種處罰。除了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可以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稅務行政處罰原則:
1.合法性原則:稅務機關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行使裁量權,不能超越法定權限或濫用權力。
2.合理性原則: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避免過輕或過重的處罰。
3.公平公正原則: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4.公開原則:稅務機關應當公開裁量標準,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裁量權的透明行使。
5.程序正當原則:稅務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必須遵循法定的處罰程序,保障稅務違法行為人的合法權益。
6.信賴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
7.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在處罰的同時,要注重對納稅人的教育,引導其自覺遵守稅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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