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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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會計分錄
1、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年度虧損時,可以用次年年度的所得納稅,如果次年年度所得不足以彌補虧損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同時,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并不需要做會計分錄處理的。
2、用稅后利潤彌補虧損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
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
(1)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
借:盈余公積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2)年末結轉盈余公積補虧時:
借: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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