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_2022年財務與會計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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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非流動資產(二)
【知識點】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
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
(一)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的條件
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1.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
2.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
3.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4.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
5.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存貨。
(二)轉換日的確定
1.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轉換日是指房地產達到自用狀態,企業開始將房地產用于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的日期。
2.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改為出租,轉換日應當為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日期。
3.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改為用于資本增值,轉換日是指停止將該項土地使用權用于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且該土地使用權能夠單獨計量和轉讓的日期。
4.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用于經營租出的房地產重新開發用于對外銷售的,從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存貨。在這種情況下,轉換日為租賃期屆滿、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書面決議明確表明將其重新開發用于對外銷售的日期。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財務與會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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