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發股票的會計分錄
精選回答
增發股票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
資本公積 ——股本溢價
股本溢價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價發行股票時實際收到的款項超過股票面值總額的數額。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溢價。在股票溢價發行時,公司發行股票的收入,相當于股票面值部分計入“股本”賬戶。超過股票面值的溢價收入(含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計入“資本公積”賬戶。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傭金等交易費用,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等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
增發股票的程序
1.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1)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2)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3)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4)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該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4.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程序審核,并決定核準或不核準增發股票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5.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6.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前述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部分所述內容;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于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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