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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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費稅 |
180頁第20行——182頁倒數第三行 |
刪除“五、成品油稅費改革”及下面的全部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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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頁第一節末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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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頁最后一行——186頁第二行 |
刪除“以植物性、動物性和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混合摻配而成的“混合性”潤滑油,不論礦物性基礎油(或礦物性潤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屬潤滑油的征收范圍。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不征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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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頁22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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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頁15-1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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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6號,自2010年12月1日起”改為“子午線輪胎” |
197頁倒數第五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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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頁表格中第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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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糧食白酒”改為“白酒” |
199頁最后一行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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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頁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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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法規定”后面增加“卷煙和糧食白酒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
206頁倒數第11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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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頁13——22行 |
刪除原教材195頁13——22行的全部內容,即“卷煙消費品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征稅” |
增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卷煙。 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按照稅務機關采集的所有卷煙批發企業在價格采集期內銷售的該牌號、規格卷煙的數量、銷售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 |
207頁倒數第八行至最后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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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頁第5行——12行 |
刪除“由于石油化工行業工藝生產復雜……..收率同石腦油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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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頁第23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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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頁倒數第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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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根據財法[2012]8號文件,“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的含義是: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
212頁倒數第二行——213頁第二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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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頁第九節末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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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三、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免)稅 1. 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的有關規定: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企業銷售給使用企業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仍按原有規定免征消費稅。對乙烯、芳烴生產企業購進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已含消費稅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計算退還已納消費稅。 2. 2011年10月1日以后的政策規定:對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對外銷售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恢復征收消費稅。生產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消費稅。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購進并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退還石腦油、燃料油所含消費稅計算公式為:應退還消費稅稅額=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數量×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注意:對乙烯、芳烴生產企業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購入的國產石腦油、燃料油不得申請退稅。 3.使用企業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過程中所生產的消費稅應稅產品,照章繳納消費稅。 4. 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全部產品總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業,可享受規定的退(免)消費稅政策。享受該政策的企業,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提請退(免)稅資格認定。” |
218頁倒數第8行——219頁14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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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頁倒數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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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原文的“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分局批準……..申報納稅”改為“但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
219頁倒數第2行——220頁第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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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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