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質與量的游戲
“量的積累引發質的變化”,這個被許多人認可的理論,在審計實操中,還能發揮積極作用嗎?審計人萬水千山走遍想要獲取的審計證據,自營著一個數量與質量的獨特游戲。
一、充分性
我們通常用充分性來評價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指標。會計師事務所進入項目組之后,根據擬定的樣本規模,來敲定為了順利完成這個項目究竟需要多大規模的說服證據。這時候一些審計門外的小白們可能會想,既然都可以稱為證據了,那豈不是多多益善?索性把這個充分性拉滿,項目自然很完美。
然而現實情況下,充分性這個指標,飽受著“包辦專制”的悲慘命運,審計員要為證據跑多遠的路,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我們是否能找到高質量證據這兩個因素。我們評估出來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自然我們用來尋找證據的付出也就要更多一些;我們獲取的證據本身的質量如果高,相應地在數量上可以適當減少。可謂“兵不在廣在于精”。
二、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質量,專業上我們叫做適當性。那么我們又如何評價審計證據適當性是高是低呢?——相關與可靠。
我們在關注證據的相關性水平時,從不同的方向操作具體的細節測試會影響相關性的關聯屬性。例如從企業營業收入賬簿追查至貨物的發票等憑證,就是在檢測當期營業收入的發生認定;倘若將上述操作方向調換,可能就從發生認定轉換到完整性的認定了。
審計證據是否可靠,具體的審計環境影響頗深。因為我們無法提供百分之百的絕對保證,永遠也不會有絕對可靠的資料來提供給我們。我們只能相比較著采用更良好的證據來源,參考如下原則:
1. 外部獨立來源要優于其他來源;
2. 直接獲取要優于間接或者推論;
3. 文件記錄形式優于口頭形式;
4. 內部控制有效時優于內部控制薄弱時;
5. 原件優于傳真或復印件。
三、審計證據的充分且適當
很顯然,質量與數量的法則,審計證據做到了獨樹一幟。這里有這里的游戲規則,那便是證據本身的質量越高,在量上可以不要求那么多;質量上的缺陷卻是無法用數量來彌補的。只有同時滿足充分且適當的證據,才可以成為注冊會計師值得采信的信息。
審計人奔波勞碌,也應該是有方向、有取舍的。不用數量敷衍,靠質量支撐業務。我們應當“有所為有所不為”,從而更好的掌握審計證據的游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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