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分攤協議不適用于什么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劉子玥2025-05-12 15:37:21
目前我國的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只適用于無形資產或者勞務,不適用于有形資產的研發。這是我國對成本分攤協議的規定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2017)》、美國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較為明顯的差異。此外,我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涉及勞務的成本分攤協議一般適用于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策劃。然而,實際企業簽訂的勞務型成本分攤協議往往不僅涉及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還包括行政管理、市場營銷、采購、財務、稅務、法務、人力資源服務等勞務類型。因此,嚴格而言,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勞務型成本分攤協議并不完全屬于《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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