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動產征稅范圍是什么
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
地上與地下建筑物:涵蓋所有地上的如住宅、商業寫字樓、廠房等各類建筑物,以及地下的如地下停車場、地下倉庫等地下建筑物。
新舊建筑物:無論是新建成尚未使用過的建筑物,還是已經投入使用多年的舊建筑物,其所有權的有償轉讓都屬于征稅范圍。
附帶設備的建筑物:若在銷售建筑物時,連同附著在建筑物上的機器設備一起出售,且機器設備價款未單獨體現,需按出售建筑物價款收入征稅。
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指除建筑物、構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包括樹木、莊稼、花草等,對其所有權的有償轉讓行為屬于征稅范圍。
視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單位無償贈與不動產: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需視同銷售不動產繳納相關稅款。
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征稅。
銷售不動產時一并轉讓土地使用權: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及相連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銷售不動產如何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稅率為9%。在現行規定下,銷售不動產的稅率情況如下: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下稅率為9%;簡易計稅方法下,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北上廣深另有特殊規定。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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