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的計稅依據
偶然所得的計稅依據主要遵循以下規定:
稅率:偶然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免稅額度: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不超過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偶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他情形:例如,企業對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的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也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他收入:個人因購買彩票、中獎等獲得的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也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款扣繳: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以上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整理得出。
偶然所得稅范圍都有哪些
偶然所得稅是對個人因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種個人所得稅。具體范圍包括:
1.個人得獎、中獎、中彩等;
2.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
3.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收入;
4.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個人贈送的禮品收入(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除外);
5.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個人贈送的禮品收入(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除外)。
偶然所得稅的稅率通常為20%,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由支付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需要注意的是,偶然所得稅沒有起征點,即個人每次取得上述收入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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