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占用耕地繳納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稅務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附件第十八條規定,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們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依法復墾應有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臨時占用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對于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原因損毀耕地的行為,考慮到被損毀耕地一般扔具有可恢復性,比照臨時占用耕地行為,征收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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