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稅法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也就是說以舊換新要按照銷售貨物和收購貨物兩個業務活動來進行核算,銷售額和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的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該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以舊換新所得稅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即以舊換新按照以公允價值銷售與以公允價值購買兩筆業務處理,與會計處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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