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允許扣除項目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允許扣除項目有:
①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相關金額;
②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具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④與轉讓房地產相關的稅金;
⑤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方案是什么
1.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①按本企業均價;
②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2.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審核(了解)
3.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4.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特殊費用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推薦閱讀: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