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規定
去年第四季度發生的研發費用沒有享受加計扣除,本年還可以享受嗎?
尊敬的學員,您好:
根據《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1.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2.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3.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4.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 3 年。
5.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 20%。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去年四季度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追溯加計扣除,追溯期限最長為 3 年。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