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會計在線 會計實務頻道小編:外商投資企業的籌辦期具體是指哪一段時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籌辦期 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籌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1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第十三條規定: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中所說的“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所簽訂的合資、合作協議1合同被批準之日;對外資企業,是指開辦企業的申請被批準之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其所簽訂的合資、合作協議1合同被批準之前,合資/合作各方為進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發生的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準予列為企業的籌辦費。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存貨購入過程中發生短缺毀損時如何記賬
- 下一篇文章: 建筑企業發生分包業務如何確認應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