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14年9月支付的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房租可否在2009年一性次作費用?房租合同是一年一簽。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房屋租金支出的確認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原則,即: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房屋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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