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剛成為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防偽稅控設備,請問按照財稅〔2012〕15號允許抵減的防偽稅控系統設備費和服務費應如何申報?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規定,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填報《增值稅納稅人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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