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電信企業提供增值服務發生的手續費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除保險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收入金額5%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其中收入金額為企業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中確認的收入金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依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進一步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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