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房地產企業發生的園林綠化工程費,尚未完工,是否允許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32條規定,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但是該通知第27條同時明確,園林綠化等環境工程費屬于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中的基礎設施建設費,不屬于公共配套設施費。因此,園林綠化費用不允許預提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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