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的納稅人,在營改增實施前與客戶簽訂的租賃合同還未執行到期,營改增之后交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答:根據《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因此公司試點之前簽訂未執行到期的租賃合同,需按規定交納營業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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