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附件一)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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