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有一筆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未收回,請問,這筆應收款項損失可否作為壞賬損失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規定, 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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