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一次性補償金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與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按合同規定支付給離職人員的一次性補償金,可以作為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稅前扣除,但是,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一次性補償金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并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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