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設備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40號)規定:“個人和醫院簽定協議規定,由個人出資購買醫療儀器或設備交醫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有關費用后,剩余部分雙方按一定比例分成;醫療儀器或設備使用達到一定年限后,產權歸醫院所有,但收入繼續分成。個人的上述行為,實際上是一種具有投資特征的融資租賃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法規精神和以上事實,對上述個人取得的分成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計征辦法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財產產權發生轉移之日止,個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內按月平均扣除設備投資后,就其余額按稅法法規計征個人所得稅;產權轉移后,個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應按稅法法規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醫院在向個人支付所得時代扣代繳。“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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