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的通知》(財稅〔2014〕53號),稅務總局修訂了《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訂《管理辦法》的背景
今年7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的通知》(財稅〔2014〕53號),擴大了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試點。具體是:(1)將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啟運口岸擴大到南京市龍潭港等8個口岸;(2)將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運輸工具擴大到全部符合規定條件的運輸工具。
為貫徹落實財稅〔2014〕53號文件內容,做好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工作,稅務總局對2012年制定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此次對《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增加了運輸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會同當地財政、海關等部門,認定符合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條件的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名單并上報稅務總局的內容。稅務總局將匯總各地上報的名單,定期發布。
適用啟運港退(免)稅的申報、審核辦法均與稅務總局2012年制定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規定一致,未作修訂。
三、執行日期
《管理辦法》自2014年9月1日開始執行。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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