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開辦費在開始經營之前不是稅前扣除項目,稅前扣除的扣除日期為開始經營之后日的當年,開始經營之前的年份不能稅前扣除,只能進行歸集。
(一)開辦費的歸集
1、《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凡在折舊范圍內固定資產,只要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都應按月提取折舊,而不分企業是否正式開始生產經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2、《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六條對無形資產的攤銷做出了規定:"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其攤銷的開始時間是"取得當月",而不論是在籌建期間還是生產經營期間取得。
(二)開辦費的攤銷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將開辦費一次性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年終要進行納稅調整。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四、籌建期間不能計算為虧損年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明確,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執行。所以,該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這里“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五、企業籌建期間無須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很明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企業在籌建期,沒有生產、經營,當然也就不用匯算清繳。
六、關于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的處理
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按企業當年收入情況計算確定扣除限額。但是,對于在籌辦期間沒有取得收入的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未作具體規定。《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明確,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直接按實際發生額的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的籌辦費稅務處理辦法進行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