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通過“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核算。物資在運輸途中發生的非正常短缺與損耗,也通過本科目核算。企業如有盤盈固定資產的,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企業的財產損益,應查明原因,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處理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本科目可按盤盈、盤虧的資產種類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待處理財產損益的主要賬務處理:
(1)盤盈的各種材料、產成品、商品等,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
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產成品、商品等,盤虧的固定資產,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 “固定資產”等科目。材料、產成品、商品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處理。
(2)盤虧、毀損的各項資產,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處理時,按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余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按其借方差額,借記“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盤盈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營業外收入”等科目。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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