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房地產稅一大優點是避免了重復收稅,可千萬別在小的方面避免了重復收稅,卻在大的方面反而出現了新的重復收稅。
房地產稅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目前(7月16日)正在征求意見。據報主要內容有,房地產稅主體稅種或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具體稅率可能將由地方在中央確定的稅率區間內自行決定。
從稅收調節社會公平來看,開征房地產稅也是合理的。
長期以來,我國的房地產業稅收一直落在流轉稅上,房地產建設環節涉及耕地占用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建筑安裝營業稅及附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交易環節,賣方銷售需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及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換句話說,一旦擁有了商品房,也就基本上完了一切稅收,除非繼續交易。廣而言之,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重點基本上也落在流轉稅上。換個角度看,也就是國人稅賦負擔大致上是均等的,但實際上這是不公平的,沒有做到有錢的多繳稅,沒錢的少繳稅甚至不繳稅。尤其當前在基尼指數居高不下的情況下,更要盡快開征財產保有稅。開征房地產稅,無疑是一項可靠的財政收入,它甚至可以不必在意當地房地產業是否過熱或過冷,因為它是財產保有稅。
現在開征房地產稅,實際上是增加財產保有稅,而減少流轉交易稅。減輕流轉交易稅,也就減輕了普通購房者剛需購房的負擔,而增加商品房保有稅,就是加重了商品房投資投機者的投資成本。當投資品有了保有稅,其投資成本高了,獲利空間就相對壓縮了。所以,這或許會影響樓價。因為,雖然限購令已執行了5年,然而就京滬穗深四大最熱門的樓市來看,大約還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商品房其實是主要被當作投資品的。
目前涉及房地產業的稅收十分復雜,稅種繁多。在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契稅和印花稅之間,都存在著一定的重復征收現象。我國當前財稅改革的一大任務,就是利用新稅種設計的時機將復雜稅費歸并統一。開征房地產稅,最終效果是消除重復征稅現象,并讓各種規范性的稅收體現在明處,盡最大可能減少暗處的、征稅機關自由裁量性高的收費,實現稅制優化,從而讓企業與購房者所承擔的稅負明晰化。
但是,假如從財政稅收收入或稅收調控市場的角度去看房地產稅,其影響不見得有多大。
如果房地產稅稅率定為1%的較高稅率,可能影響房地產價格,降幅為房地產稅率和資金貼現率的比值,現有房價或將有1%÷5%=20%的跌幅?紤]到通脹因素,中低收入稅率的折扣,以及房地產稅收用于城市基礎建設帶來的房地產的升值,房地產實際價格跌幅或在15%左右。開征房地產稅,將取消流轉環節中的二套房20%的房產個人所得稅。以一套100萬房產計算,征收1%房地產稅后,房價可能貶值為85萬左右。而100萬房產在二手房市場,如果滿五年,升值大概在一倍左右,需要繳納(100-50)*20%=10萬個人所得稅,房產實際價值也在90萬左右。
因此,開征房地產稅對房價的下跌影響實在是有限的;當然,其對稅收收入總額增加也極有限,但房地產稅是旱澇保收的,房地產交易所得稅在市場不景氣時則會有所減少。只是有個問題不能不厘清。新的房地產稅一大優點是避免了重復收稅,可千萬別在小的方面避免了重復收稅,卻在大的方面反而出現了新的重復收稅。
新的房地產稅是根據房地產的評估值作為征稅基礎,而評估值是以市場價值為基礎。目前市場商品房價格很高。如果單純從商品房的價值看,其總價格無論如何達不到現在的市場價格。實際上,現有商品房價格中包含了土地價格。我國規定,土地國有。商品房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長70年,購房者在購房時已一次性地付足了70年土地使用費。那么,開征新的房地產稅時,是否僅對扣除了土地價格的商品房價格計稅?須知,商品房下之土地并非業主所有,業主似也不必繳納非其所有物的保有稅?墒乾F在準備開征的是房地產稅而不是房產稅。如果計稅基礎是完整的包括土地在內的商品房價值計稅,那是否重復征稅?
在正式立法開征房地產稅時,對這個繞不過去的問題,須對全體征稅對象說清楚。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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