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現納稅人逾期申請,稅務機關是否可以受理、審核審批?
【解答】
對在年度終了45日后,納稅人提出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繼續受理并依法進行審批。由于審批期限不足導致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期內無法作出審批決定的,納稅人不得自行計算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納稅人應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多繳納的稅款只能在審批確認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款中抵繳。
在具備損失條件的當期企業未按規定提出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該項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受理申請的截止日為三年期滿年度終了后第45日,最遲不得晚于5月31日前。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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