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為少交點稅 裝修款未寫進協議 買主只認合同價 賣主討損失 一審判決———
為了少交點稅,毛女士在賣房時聽從業務員的建議在合同上沒寫房價全款,交易完成后,她卻沒得到合同外約定的8萬元裝修費。
毛女士將買主和房屋中介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買主給付她房屋裝修補償款8萬元,中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毛女士稱,她報價30余萬元委托房屋中介公司賣房,在與房屋中介公司、張先生簽訂房產交易居間合同前,中介公司的業務員趙某對她說不要在合同上寫房價全款,因為這樣要多上稅,她可以在公開的房價款之外要一筆裝修費,這樣房價在總數上不吃虧,還少上了稅。
毛女士采納了趙某的建議。但后來房子交易完成,張先生拿到房產證后,毛女士只拿到了合同上約定的20多萬元房款。
對此,張先生稱,三方在簽訂房產交易居間合同時,沒有口頭約定在房價款之外還有8萬元裝修款的事,他沒聽說過除購房款之外,裝修款要單獨計算。
中介公司則稱,毛女士的主張沒有事實來證明,她若認為存在裝修款就應當在合同中加以約定,或至少應當在合同中表明雙方另行約定。
業務員陳述
對于此事,房屋中介公司的業務員趙某(他也是本案房屋中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向法院出具了他書寫的“房屋交易事實經過”。
趙某稱,他跟毛女士說過,合同上可只走一個基本房價,8萬元裝修款不寫在合同里。他也把這個意思傳達給了張先生,張先生當時沒有提出異議。后來過戶完畢后,張先生不認同8萬元裝修款。
朝陽法院經審理,判決房屋中介公司賠償毛女士裝修補償款8萬元,房屋中介公司提起了上訴。
法官析案
中介提供虛假情況得擔責
承辦此案的法官焦智說,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毛女士、張先生與房屋中介公司所簽訂的房產交易居間合同是居間合同,居間人是中介公司。
業務員承認提過裝修款
焦法官說,因為趙某是中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他對案件事實的承認應視為中介公司對于案件事實的承認。
趙某向法庭陳述其確實曾向毛女士承諾過合同價款之外8萬元裝修款的事項,所以中介公司有關合同各方沒有房屋裝修款項約定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中介公司告知毛女士在合同價款之外張先生將給付其8萬元裝修款,但其無證據證明張先生也認可了這筆裝修補償款,所以中介公司向毛女士提供了虛假的信息,應由其向毛女士承擔8萬元裝修款的損失,張先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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