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文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65號)第十七條的規定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因此,個人按規定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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