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福利企業為殘疾職工繳納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未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8號)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僅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若該福利企業僅為殘疾職工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未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則不符合92號文規定,不得享受此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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