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農村信用社對農戶提供的小額貸款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號文件規定:“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三條規定的‘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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