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韶鋼稅務分局:
現將《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韶關)產業轉移工業園(韶關工業園區)工業企業收費優惠和財政扶持辦法>的通知》(韶府辦〔2014〕30號)轉發給你們,請知照。
韶關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1日
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韶關)產業轉移工業園(韶關工業園區)工業企業收費優惠和財政扶持辦法》的通知
韶府辦[2014]3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省駐韶各單位:
《東莞(韶關)產業轉移工業園(韶關工業園區)工業企業收費優惠和財政扶持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東莞(韶關)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反映。
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19日
東莞(韶關)產業轉移工業園(韶關工業園區) 工業企業收費優惠和財政扶持辦法
為了鼓勵和吸引投資者在東莞(韶關)產業轉移工業園(韶關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投資興建工業企業,加快產業轉移步伐,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在園區內辦理工商登記的工業企業,按本辦法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優惠和財政扶持辦法。
二、行政服務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優惠
對園區內的工業企業,除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費外,市級及市級以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經營服務性收費按如下比例收費。詳細免收和減收項目如下: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1. 免征企業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2. 除有特殊規定的企業外,堤圍防護費按省規定的費率下限0.8‰計征(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地稅局負責)。
3. 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中,維持我市對有關企業的優惠政策(市殘聯負責)。
4. 免征電臺無線電報電話費、油污水化驗費、河道采砂管理費(市海事局、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5. 嚴格執行省財政廳、物價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粵財綜〔2012〕262號)相關規定,繼續對小型和微型企業停征IC卡道路運輸電子證件工本費、勞動合同文本費、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本費、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ATA單證冊收費、土地登記費(市交通運輸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質監局、市貿促會、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6. 免征企業注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7. 免征因公護照費(含加急費)、戶口簿工本費、戶口遷移證、準遷證工本費(市外事僑務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8. 免征稅務發票工本費、ATA單證冊調整費、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工本費、《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簽注費、海關監管手續費(市外事僑務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韶關海關負責)。
9. 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882號)相關規定,降低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10. 簡化出入境檢驗檢疫費收費方式。將貨物檢驗檢疫費中的品質檢驗、動物臨床檢疫、植物現場檢疫、動植物產品檢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生檢驗、衛生檢疫(不收費)合并為貨物檢驗檢疫費一項,取消累計收費。同時取消以下規定:(1)同批貨物檢驗檢疫費超過5000元,超過部分按80%計收;(2)邊境口岸每批次價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小額邊境貿易檢驗檢疫收費,按70%計收;每批次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小額邊境貿易檢驗檢疫收費,按50%計收(韶關檢驗檢疫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11. 貨物檢驗檢疫費收費標準。貨物檢驗檢疫費由原來的分別按貨物總值1.5‰、1.2‰分別計收,降為按貨物總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質土、植物油由按貨物總值的0.67‰降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貨物總值的4‰降為0.8‰收取(韶關檢驗檢疫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12. 資源類商品,即《出入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中第二十六章(礦沙、礦渣和礦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氣(商品編碼2711110000)、氣態天然氣(商品編碼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編碼2709000000)的貨物檢驗檢疫費,由從價計征改為從量定額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礦沙、礦渣和礦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噸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氣(商品編碼2711110000)、氣態天然氣(商品編碼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編碼2709000000)按每噸0.08元收取(韶關檢驗檢疫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13. 對園區內企業生產的食品、重要工業產品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測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不向企業收取。對強制抽檢的產品,市有關單位根據企業要求免費提供檢測報告(市質監局、市財政局負責)。
(二)中介服務收費
14. 停止向企業收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送單結匯聯)、進口付匯單(進口報送單付匯聯)、出口報送單退稅聯打印費(韶關海關、市物價局負責)。
15. 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按現行收費標準50%收取(市國土資源局、市物價局負責)。
16. 環境影響咨詢服務費、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務費、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費、招標代理服務費,均按不高于現行收費標準80%收取(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物價局負責)。
17. 建筑工程施工圖技術審查中介服務費、防雷設施檢測費、建筑工程地基基礎質量檢測費,均按現行收費標準90%收取(市住建局、市氣象局、市物價局負責)。
18. 韶關市公證處向企業收取的各類公證收費、采購中心收取的招標書工本費,均按現行收費標準80%執行;市住建局施工合同公證收費封頂10萬元,有償取得的二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公證收費封頂5萬元(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19. 企業計量校準、特種設備委托性檢驗檢測收費按現行標準的80%收取(市質監局、市物價局負責)。
20. 會計師事務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審計服務,以計時收費為主,計件收費為輔。凡收費標準規定有浮動幅度的,均按原計費標準下限執行,即計時收費下浮40%,計件收費下浮30%(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
21. 稅務師事務所對中小微企業提供涉稅鑒證服務且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在省有關部門未出臺新規定前,凡收費標準規定有浮動幅度的,一律按原計費標準下限執行,即計件收費下浮30%,計時收費下浮40%(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物價局負責)。
三、財政扶持條件
(一)在園區內興辦并經園區管委會認定的工業企業;
(二)符合當前產業指導目錄及環保、安全、消防等職能部門的相關要求;
(三)在園區辦理工商登記并繳納稅收;
(四)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竣工投產。
(五)必須是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
四、財政扶持標準及認定
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按當期面積數計算,當年在韶關市地方稅收貢獻率達到以下條件的,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財政扶持。
(一)稅收貢獻率達15—30萬元/畝(含15萬元/畝),其超出合同約定10萬元/畝的韶關市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按不高于30%比例安排給企業用于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擴大再生產等項目。
(二)稅收貢獻率達30—50萬元/畝(含30萬元/畝),其超出合同約定10萬元/畝的韶關市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按不高于40%比例安排給企業用于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擴大再生產等項目。
(三)稅收貢獻率達50萬元/畝以上(含50萬元/畝),其超出合同約定10萬元/畝的韶關市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按不高于50%比例安排給企業用于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擴大再生產等項目。
五、財政扶持的申報
工業企業按本辦法申報財政扶持必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報獎勵的書面申請;
(二)按時竣工驗收相關證明、銷售合同證明等文件;
(三)經稅務部門確認的上年度企業納稅證明;
(四)在園區投資的合同和協議。
六、其他
(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以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為準;市有新規定的,以扶持力度大的為準。不重復計算。
(二)本辦法對園區內投資規模大、稅收貢獻率高和社會效益好的工業企業用地優惠價格及其他扶持事項按“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程序進行研究決策。
(三)本辦法由東莞(韶關)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牽頭,市財政局、市經信局、市外經貿局等部門配合組織實施。
(四)本辦法由東莞(韶關)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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