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關于擴大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的規定,方便廣大納稅人全面了解并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為:
(一)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二)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三)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自2014年起,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未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減半征稅政策,可按規定繼續享受減按20%稅率征收的優惠;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企業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則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年終匯算清繳時,根據申報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情況確定本年度是否符合條件。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補繳相應稅款。
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另行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匯算清繳時,企業在年度申報表填報資產和從業人數資料,無需另行向稅務機關提交備案資料。
六、2014年預繳申報時暫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月(季)度應預繳的稅款中自行計算抵減;若企業月(季)度預繳時未享受優惠政策的,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或納稅申報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2服務熱線咨詢或登錄廣東地稅網站(www.gdltax.gov.cn)查詢。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5月4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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