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中“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比如,工業企業制造并銷售產品、商品流通企業銷售商品、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服務、軟件企業為客戶開發軟件、安裝公司提供安裝服務、商業銀行對外貸款、租賃公司出租資產等,均屬于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構成收入。工業企業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屬于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活動,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也構成收入。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活動,不是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也不屬于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活動,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構成收入,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這就是說,不是企業“日常活動”,不是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而取得的收入,如一次性、偶然性、臨時性等其他收入,也應并入收入總額。因為:
第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經濟活動日趨復雜,所得來源也趨于多樣化、不規則化。例如,企業除了一般的生產經營收入外,都會有一定數量的臨時性投資所得,轉讓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收入,轉讓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收入,資產盤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而獲得的所得等等,這些收入都會提高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如果這些收入都不計入收入總額,那么必然會使國家的很大一部分財源流失,也會使稅制不適應經濟的發展。
第二,對一次性、偶然性、臨時性收入不課稅,有損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偶然所得同樣會增加企業的負稅能力,對于兩個收入數額相同的人,對一企業因是取得日常活動收入而多課稅,而對另一企業因是取得一次性、偶然性、臨時性收入不課稅,不符合稅收的橫向公平原則。同時,對于由于有臨時或不規則收入而有較多所得的企業,如果課征和所得少的企業同量的稅收,這也不利于實現稅收的縱向公平。這樣會損害稅制公平,減弱所得稅的調節機能。
第三,僅對日常活動收入征稅,不符合“擴大稅基”的稅制改革方向。從世界各國所得稅立法采用的應稅所得概念看,大部分采用包括型所得概念,對臨時、偶然所得征稅,征稅所得范圍廣于限制型所得和交易型所得的概念,但小于“S———H———S所得概念”,只對日常活動收入、連續性所得征稅是一種遵循“周期說”的限制型的所得概念,從理論上的所得源泉說向資產增加說的推移一般是常見的。我國稅制改革也是本著擴大稅基的方向,我們已不再固守“周期說”的應稅所得概念。
因此,無論從理論上講,還是從實踐中看,企業所得稅都不適用“日常活動”標準,應稅所得都不應僅限于連續性所得,即臨時性偶然性所得也應是應稅所得。例如,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活動,不是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也不屬于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活動,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在會計上不構成收入,確認為營業外收入,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計入轉讓財產收入。再如,企業的接受捐贈收入、企業資產溢余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企業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都不一定符合“日常活動”標準,但都應當計入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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