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經營虧損,應由“本年經營所得”明細賬戶轉入“應彌補的虧損”明細賬戶。彌補虧損時,由“應彌補的虧損”明細賬戶轉入“本年經營所得”明細賬戶;超過彌補期的虧損,由“應彌補的虧損”明細賬戶轉入到“留存利潤”賬戶。
[例]1999年,某個體戶生產經營活動結果如下:營業收入500000元,營業成本400000元,營業費用200000,沒有其他項目。
結轉本年的收入和成本費用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收入 500000
貸:本年應稅所得——本年經營所得 500000
借:本年應稅所得——本年經營所得 600000
貸:營業成本 400000
營業費用 200000
該個體戶本年經營虧損=500000–400000–200000 =–100000(元)
1999年,該個體戶、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經營虧損100000元,應轉入“應彌補的虧損”明細賬戶,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本年應稅所得——應彌補的虧損 100000
貸:本年應稅所得——本年經營所得 100000
責任編輯:yo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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