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小企業為職工繳納各種保險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的區別是什么呢?
解答:見下表:
目錄 | 會計處理 | 稅法處理 | 納稅調整 | ||
基本養老、失業保險 | 作為“勞動保險費”記入成本費用 | 允許稅前列支 | 否 | ||
基本醫療保險 | 記入“應付福利費” | 允許稅前列支 | 納稅調減 | ||
補充養老、失業保險(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 | 試點地區 | 作為“勞動保險費”記入成本費用 | 允許稅前列支 | 否 | |
非試點地區 | 記入“應付福利費”(不得發生赤字) | 允許稅前列支 | 納稅調減 | ||
補充醫療保險(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 | 記入“應付福利費” | 允許稅前列支 | 納稅調減 | ||
應付福利費不足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記入成本費用 | 允許稅前列支 | 否 | |||
補充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超過工資總額4%的部分) | 未明確規定 | 不允許稅前列支 | — | ||
為職工個人購買的財保、人保等商業保險 | 個人投資行為 | 由職工個人負擔,企業不得報銷 | 不允許稅前列支 | 否 | |
作為職工獎勵 | 記入“應付工資” | 按稅法有關政策執行 | — |
責任編輯:yo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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