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
A公司房屋產權證、“固定資產——房屋”明細賬和2013年1月~8月房產稅申報表反映,建筑面積57000平方米,房屋入賬金額8370萬元,本期未發生對外出租業務,全部按從價計征申報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經計算,A公司以土地投資后的容積率=57000÷49500=1.15大于0.5,土地價值應按原入賬金額減投資后的余額計入房產價值,計入房屋的土地金額=49500×89.11=4410945(元)。稅務機關規定對經營自用的房屋,按房產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計稅。2013年第四季度從價計征房產稅金額=(83700000+4410945)×(1-30%)×1.2%×3÷12=185032.98(元)。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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