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A公司與甲公司訂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應按轉讓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應繳稅額=300×0.05%=1500(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
A公司2001年8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占地面積61200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取得土地使用權記入“無形資產”金額5453800元,每平方米購入價89.11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A公司以11700平方米土地投資,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2013年9月末。從第四季度起實際占地面積=61200-11700=49500(平方米),當地稅務機關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每平方米5元征收。2013年第四季度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49500×5×3÷12=61875(元)。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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