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A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B公司共同出資設立甲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其中A公司以一宗11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工業用地)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其價值300萬元,會計師事務所按評估金額出具驗資報告。2013年9月,A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下面根據目前稅收政策,結合相關資料,分析投資方A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涉及稅種與計算。A公司屬于生產機床工業企業,在市經濟開發區內,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A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按甲公司章程條款“投資雙方按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虧損和風險”,符合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
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免征增值稅的規定。甲公司與A公司均為工業制造企業,適用暫免土地增值稅政策。
雖然A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免征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但仍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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