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扣除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明確指出,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非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需要說明的是,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應符合稅法對利息支出的一般規定,特別是應限制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內,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三:某企業2011年權益性投資全年平均額為3000萬元,向關聯方借款8000萬元,年利率9%,當年支付關聯方利息720萬元,不能提供獨立交易證明,且關聯方實際稅負低于該企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5%,計算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
一般計算方法:
(1)超銀行利率利息支出=8000×(9%-5%)=320(萬元);
(2)該企業的關聯債資比例=8000÷3000=2.667,超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1-2÷2.667)=100.04(萬元);
合計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320+100.04=420.0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借款利息總額-按稅法規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額=720-3000×2×5%=420(萬元)。
特別納稅調整再銷售價格法的簡便計算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例四:某企業自行申報以55萬元從境外甲公司(關聯企業)購入一批產品,又將這批產品以50萬元轉售給乙公司(非關聯企業)。假定該企業的銷售毛利率為2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要求用再銷售價格法計算此次銷售業務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一般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50×(1-20%)]×25%=2.5(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20%×25%=2.5(萬元)。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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