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是否都必須有發票呢?這一爭議一直困擾著稅企雙方,發票似乎成了管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唯一法寶,但實際情況也許并非如此。并且稅法并未規定所得稅扣除項目必須取得正式發票。那么,哪些項目沒有發票依然可以扣除呢?筆者為大家總結以下幾個方面。
工資薪金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準予扣除。納稅人應制訂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明確工資薪金總額范圍并正確歸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扣除依據主要有:(1)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工資單;(3)社保繳納情況;(4)個稅明細;(5)勞動合同。
社保費用、工會經費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社保費用、工會經費的扣除依據主要有:(1)社保繳費憑證;(2)《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3)稅務局代開的工會經費憑據。
職工福利費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福利費,如按標準發放職工的各項補貼(如獨生子女補貼)、救濟費、安家費、喪葬費、撫恤費、探親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是不需要發票的。需要提醒的是:對購買屬于職工福利費列支范圍的實物資產應取得合法發票。
財產損失
財產損失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如企業的庫存商品盤虧、霉爛、現金被盜等情形。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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